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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注册提交资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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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注册应提交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原料来源明细表;
(五)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
(六)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
(七)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八)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九)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
(十三)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十四)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它材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的样品1件。
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须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还应对在华责任单位进行备案,提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4、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和自由销售证明。
(二)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单位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须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单位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多个原产地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地生产的产品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供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其他原产地生产产品原包装;
(四)其他原产地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五)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六)申报单位对终止申报或未获行政许可的产品再次申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终止申报后重新申请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重新申请的,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
延续进口普通化妆品卫生批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供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四)产品配方;
(五)原料来源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
(九)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十)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它材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变更进口普通化妆品卫生批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提供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四)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及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防晒产品名称SPF值、PFA或PA值标识的,应当提供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2)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境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公证;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外文名称不变)的变更:
   (1)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情况说明;
   (2)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在华责任单位的变更:
   (1)拟变更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原件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存档备查);
   (2)在华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3)撤销原在华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报资料应由申报单位即化妆品生产企业予以确认。
 5、原产地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供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地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4)变更后原产地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补办进口普通化妆品卫生批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二)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20日后及时提出;
(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
(五)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申请纠错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按相关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二)由申报单位或在华责任单位签章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批件/备案凭证时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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