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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证明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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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韩年喜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所有进口化妆品(普通类与特殊类)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或在华申请时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委托授权书存档备查及自由销售证明,
 一、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以下称“进口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由申报单位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责任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不是中文,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授权有效期、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等内容。授权权限应明确在华责任单位是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或经销商,权限还可包括代表申报单位加盖印章确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将授权书的原件(包括中文译文)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备查。

二、进口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生产销售证明、疯牛病(BSE)检疫证书、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证明或良好生产规范(GMP)证明)、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材料中;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三、产品名称:
   
同一申报单位不得使用同一产品名称重复申报(终止申报、境外转境内生产和不予许可后重新申报的除外)。

四、关于转境内生产、加工和分装产品的申报资料:
    
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如果转(或委托)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应按照国产产品申报,其申报资料可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改变生产现场的情形提供。
产品申报热线:010-6823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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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chinagla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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