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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送达相关事宜的公告

 

(第57号文件)

   为做好《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规定》)2010年4月1日实施后的受理和送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日起,办理有关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或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业务时,具体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办事委托书及相关证件;办理有关进口化妆品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业务时,具体办事人员应提交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办事委托书及相关证件。办事委托书及相关证件要求见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第4号公告。

  二、2010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领取批准文件时,应按本公告第一条要求提交相关文件;2010年4月1日前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其批准文件的领取按原办理方式办理。

  三、申请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内容除应符合《规定》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称附件)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外,还应注明生产企业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地址信息。生产企业地址应与进口化妆品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生产企业应对地址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申报资料中地址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四、各类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中的生产企业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章应是生产企业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或规定的要求在相关机构备案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可授权委托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加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和签字。申请表承诺书中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可由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有关人员签字。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参照《规定》附件中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特此公告。

相关链接:国家药监第58文件相关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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